石家庄市印发《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试行)》
近日,部分医药零售企业试水新业态,推出24小时自动售药机,市民购买非处方药,只需手机扫码支付,一分钟之内就拿到药品,满足了百姓24小时用药需求。为鼓励和规范新业态在石家庄市发展,近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石家庄市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有关管理事项。
《规定》主要适用于石家庄市机场、车站、院校、商业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利用自动售药机从事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要求经营企业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注册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本市辖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利用自动售药机从事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设置网点还要兼顾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等,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并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放置地点应当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自动售药机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设备内环境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按照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温湿度监测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并具有报警功能。
利用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应当由设置该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在交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电子小票),凭证(小票)内容涵盖设置自动售药机的名称(编号、位置)、药品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确保药品可追溯。
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应当具有完整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以拆零方式或缺少药品说明书经营药品。鼓励对自动售药机实施视频监控,自动售药过程可以追溯。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当标示《自动售药机登记表》,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展示给消费者和监管部门。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自动售药机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受理并核查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