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科〔20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和全国物联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依据《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225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原则
以“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创新驱动、重点跨越”为原则,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物联网对稳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加强技术创新,注重应用牵引,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推动物联网规模化应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水平提高。
(一)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发挥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力量,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将应用与研发紧密结合,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动力。
(二)坚持需求牵引。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大力支持示范效应突出的物联网系统研制,着力解决节能减排、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问题。
(三)坚持创新驱动。瞄准物联网技术前沿,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围绕国内产业急需,着力突破物联网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四)坚持重点跨越。突出重点、力求突破,加强物联网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展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积极培育大企业,推广大应用,形成大平台,引导和带动物联网更好地促进生产、走进生活、造福百姓。
二、支持重点
(一)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1.芯片类项目
(1)基于ETC的5.8G RFID芯片及模块研发
重点支持发射功耗小于30mA、灵敏度小于-60dBm、读取时间小于150毫秒、通信距离大于10米、兼容国家技术标准等ETC专用5.8G RFID有源芯片及模块研发。
(2)超高频(UHF)读写器芯片的研发
重点支持发射频率范围840-960MHz、数据速率达到640kbps、识读速度达到每秒150个标签以上,符合我国超高频电子标签无线频谱规范的RFID读写器芯片的研发。
(3)车载多功能识别和处理模块研发
重点支持在正常交通条件下识别正确率不小于98%、双向认证加/解密、能够实现车辆定位与跟踪、移动通信、多媒体处理、安全防盗等功能的车载识别和处理模块的研发。
(4)低功耗射频SoC芯片研发
重点支持符合国际通用标准的低功耗射频系统级芯片(SoC),功耗小于10毫瓦、工作频段在GHz以上范围、可以在国内0.18微米CMOS工艺线流片的低功耗射频SoC芯片的研发。
2.传感器类项目
(5)MEMS多功能运动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同时具有陀螺仪和加速度计综合功能的MEMS传感器的研发,微陀螺仪量程在±250°/s,偏置误差≤0.5°/s,微加速度传感器量程在±5g,零点误差≤50mg。
(6)环境监测领域高性能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能同时实现水温、溶解氧、Ph值、水位、盐度和浊度等指标探测传感器,具有自识别、自标定、自校正、自动补偿等功能,平均寿命不低于3年的环境监测领域高性能传感器的研发。
(7)MEMS多功能红外气体传感器研发
重点支持可同时对SO2、NO2等关键大气污染物和CO、CO2、CH4等多种气体进行检测,可用于大气环境、矿井井下安防等检测与监控的MEMS多功能红外气体传感器的研发。
(二)重点领域物联网系统研制项目
1.工业制造领域
(8)煤炭、石化、冶金、汽车、大型装备等行业生产运行综合管理系统研制及应用
重点支持面向煤炭、石化、冶金、汽车、大型装备等行业生产运行的智能化管理系统研制,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管理、决策、安防监控和故障报警等综合功能。系统应用范围不少于2个大型企业,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2.交通物流领域
(9)企业物流作业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物品自动识别、仓储管理、分拣管理、配送管理、在途跟踪等综合功能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企业物流作业标准化管理物联网应用示范,应用规模不少于5000万件商品,实现管理智能化。
(10)车载安全监控及节能系统研发及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车载安全监控及节能技术与系统的研发。安全监控系统在汽车行驶速度达到150km/h时仍可实现安全监控,并提供远程、中程、近程实时碰撞预警。节能系统能利用交通状况、道路条件和车辆状态等信息,通过对发动机、制动系统辅助控制和提示等方式,实现车辆节能降耗。系统应在2-3个省市开展应用示范,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3.节能环保领域
(11)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物联网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对烟尘、总悬浮颗粒物、PM10、PM2.5等综合数据监测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形成数据实时发布、便捷查询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国内一、二线城市开展示范应用,监测点不少于500个。
(12)重要河湖的水质量监测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时检测水、声、气各项指标的水质量监测系统和管理平台,能够实现区域水环境的综合分析和预警管理,在3个以上河流、湖泊实现示范应用,监测点不少于1000个。
4.安全生产领域
(1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民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跟踪管理、有效监控和安全预警功能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应用范围不少于5个民爆企业,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商贸流通领域
(14)肉类及婴幼儿乳粉的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肉类从养殖、屠宰、分捡到物流运输、分销零售,婴幼儿乳粉从奶牛养殖、乳品加工到取样、贴标、销售等全过程管理的追溯系统研制。示范应用覆盖养殖场10家以上,前端养殖监测不少于5000头,识别标签不少于10万个。
6.城市管理领域
(15)电梯运行状态安全监控物联网系统研制和应用
重点支持能够实现对电梯的远程监控、远程管理、远程传输和远程服务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建立电梯运行监控、异常状态预警、报警和敏捷响应的平台,能够形成相应的接口规范,实现区域化应用,监控电梯不少于500部。
(16)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监控管理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能够对地下管网、供排水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监控及管理的系统研制,实现状态信息的实时采集、在线监控、集中管理和信息共享,示范应用的监控管网大于50公里,监测井口点不少于1000个。
7.民生服务领域
(17)远程家庭安防及监护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家庭安防、老人及儿童看护等物联网技术研发和系统研制,能够通过便携式或小型化的人体生理和运动传感器及图像监控设备,实现对老人、儿童的全天候监护,对家庭燃气、用电、防盗等具备预警作用,应用规模不少于2个小区,服务对象不少于500户。
(18)医院和社区医疗及健康服务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
重点支持医院临床诊询智能服务和医疗安全监管服务的物联网系统研制,实现移动查房、护理、输液等,以及对医疗环境、流程、患者安全、药品监控等功能,并在信息化基础好的三级医院应用。重点支持社区医疗及健康服务系统研制,实现生理信息采集、远程诊断及会诊、电子病历档案管理等功能,示范应用于5个以上社区医疗点,活跃患者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并配备相应医护人员。
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1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具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未完成2011、2012和2013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和稳定的盈利模式,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能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形成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能够实现产业化,达到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的紧密结合;能产生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能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三)具有前期的研发基础或技术储备,充足的研发或应用推广经费,良好的工作或合作机制。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项目须与使用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和一定的示范规模,并得到相关应用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网址为www.iotfund.org.cn)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3)。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纸质文件应做到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其中纸质版项目申请表由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生成。
(二)地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4个。
(四)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通过网上填报后生成并打印)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包括手机)。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2014年5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