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作者:RFID世界网 收编
来源: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日期:2010-09-02 10:29:43
摘要: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认定办法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0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良好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服务功能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产业基地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联网产业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区内物联网相关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物联网及相关领域创新团队总数1000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二)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物联网产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四)产业基地已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和区内企业的地方政策。
第六条 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请示文件;
(二)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填写的《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印制),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批准设立该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的文件;
(四)产业基地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五)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六)产业基地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八)其它能够体现基地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产业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经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地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察和对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认定,授予 “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制定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产业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和管理;
(三)会同省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指导产业基地的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基地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各产业基地应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产业基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
(二)负责产业基地宣传、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三)负责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区内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负责产业基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业基地作为工作联系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支持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对苏中、苏北地区申报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0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良好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服务功能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产业基地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联网产业已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区内物联网相关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物联网及相关领域创新团队总数1000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年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并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二)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省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物联网产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
(四)产业基地已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和区内企业的地方政策。
第六条 产业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的请示文件;
(二)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填写的《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印制),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
(三)批准设立该产业基地管理机构的文件;
(四)产业基地当前物联网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五)产业基地发展规划;
(六)产业基地内骨干企业情况介绍及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地方政府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八)其它能够体现基地特色和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产业基地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填写《江苏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申报表》,经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基地进行审核、评议,必要时组织考核组进行现场考察和对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文认定,授予 “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产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一)制定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产业基地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和管理;
(三)会同省相关部门落实对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产业基地的培育、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辖区内产业基地的申报,指导产业基地的建设;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基地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各产业基地应设有相应管理机构,负责产业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产业基地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软硬件环境建设;
(二)负责产业基地宣传、招商引资工作,承担产业基地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三)负责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培育,协调解决区内企业发展中的困难;
(四)负责产业基地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产业基地作为工作联系点,在规划、信息、政策、宣传等方面做好宏观引导和服务,支持产业基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先支持区内重点企业申报各类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产业基地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江苏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对苏中、苏北地区申报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